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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沙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

发布时间:2016-12-04

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:一、违反法律规定,对应当立案或者撤消的、行政案件不予以立案、撤消,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消的案件予以立案、撤消的;二、在办案中弄虚作假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;三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,被行政执法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;四、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,被人民法院、复议机关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;五、违反法律规定,做出罚款、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;六、违反法律规定,对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强制措施,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、收取费用的;七、违反法律规定,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、控告、听证、复议、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,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;八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;九、行政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的,当根据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,区分不同情况,分别追究责任。十、违反规定的程序,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,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。十一、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,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,有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。十二、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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